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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创业中小企业评审推荐办法(试行)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7-10-26 13:54   
江苏省科技创业中小企业评审推荐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技创业中小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载体,是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重要梯队,是带动全省中小企业新一轮发展的动力。为促进科技创业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业中小企业是指科技人员为主创办,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发展处于初创阶段的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三条 省科技创业中小企业评审推荐工作由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组织,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
 
第二章  评审推荐条件
 
第四条 省科技创业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科技创业中小企业必须是科技人员投资为主创办的企业。科技人员,专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全日制高等学校紧缺专业大专学历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拥有发明专利者;无高等教育学历但具有特殊技能者。包括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海外回国科技人员及其他科技人员。
投资为主,是指科技人员投资(既包括有形资产投入,也包括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投入)超过50%,或者虽不足50%,但能起到控股或实际支配作用。
(二)科技创业企业产品(或服务)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新兴产业、知识主导型产业、节能降耗产业优先推荐。
(三)科技创业企业产品、技术或创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与科技创业人员有密切联系。即科技人员是该产品、技术或创意知识产权的主要创造者、研究者和权属拥有者。
(四)科技创业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已连续经营2—3年。
(五)科技创业企业运作良好,已形成一定规模和效益,并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第三章  评审推荐程序
 
第五条 省科技创业中小企业的评审推荐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评审推荐的办法,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批。
第六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江苏省科技创业中小企业评审推荐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一式贰份),向所在地省辖市、县(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辖市、县(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汇总后,择优报送省中小企业局。
第七条 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和实地调研,对评审合格的申报企业,由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发文公告,确认“江苏省科技创业中小企业”资格,颁发相应证书。
 
第四章   扶持与管理
 
第八条 省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优先支持省科技创业中小企业。优先推荐省科技创业中小企业申报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扶持。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省科技创业中小企业名单,并组织推介宣传活动,提高其知名度。
第九条 省科技创业中小企业实行年报跟踪制度。每年2月底前,各省辖市、县(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自主创新情况上报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
第十条 省科技创业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各省辖市、县(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其辖区内的省科技创业中小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上报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对考核不合格的,由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发文取消其“江苏省科技创业中小企业”资格,并由相关市、县(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收回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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