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2008年常州市专利资助项目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7-10-26 10:54
关于实施2008年常州市专利资助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0日
各辖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支持常州市单位和个人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常州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见》(常发[2006]19号)和常州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企[2008]1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征集2008年专利申请项目,实施相关费用资助。
一、专利资助范围
1、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
2、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较好、同行业领先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费;
3、设计水平较高、市场前景较好、同行业领先的工业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费;
4、对取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在2008年3月17日之前给予2000元的奖励;在2008年3月17日之后的给予5000元的奖励。
5、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附加费不属于专利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6、对获得2008年度江苏省申请境外专利资助的专利,我市再给予省资助金额50%的匹配资助。
二、申请国内专利资助的报送材料
1、《常州市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
2、《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用于核对)及复印件1份;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原件;
4、获资助的单位,如不能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原件,需携带单位收款收据,收据上应明确填清:“收到常州市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资助资金 元”,收据反面请写明单位的帐号和开户银行(事业单位的收据需具有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企业的收据具有本单位财务专用章),同时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复印件1份;
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上交款人与专利申请人不符的,由交款人提供代为交费证明;
6、单位申请提供单位加盖公章的证明,个人申请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7、对取得授权的发明专利须提供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相关事项
1、已获得上级专利申请资助的,市专利资助资金不再重复支持,已建立专利资助资金的辖市区内专利申请由该辖市区资助;
2、申请境外专利匹配资助的,无需重复提交报送材料。可在向市局办理向境外申请及授权专利资助时,附加《常州市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和单位收款收据各一份。收据上应明确填清:“收到常州市知识产权局的境外专利匹配资助资金 元”,收据反面请写明单位的帐号和开户银行(事业单位的收据需具有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企业的收据具有本单位财务专用章);
3、本次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资助2007年12月11日至2008年12月10日的专利申请及在此期间授权的发明专利;
4、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准备好相关材料和凭证,于2008年12月25日前到所属区的区科技局办理资助手续,资助经费由区科技局发放。
5、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专利资助办理地点: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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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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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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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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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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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宁区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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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寰宇大厦14楼B1412(大润发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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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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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44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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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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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钟楼区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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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港花园老年公寓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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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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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06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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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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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戚区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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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区圩墩路工贸大厦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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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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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772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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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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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科教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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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武中路801号科教城管委会6楼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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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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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39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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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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