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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市政府关于加快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7-10-22 10:57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属场圃,市各部委办局,市直各单位: 
    加快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实现富民强市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鼓励引导我市私营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现根据省委省政府苏发[200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 统一思想认识,着力营造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政治环境  
1、私营个体经济是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私、营个体经济对我市扩大经济总量、调整经济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吸纳就业人员、推进和深化改革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大力推进和发展私营个体经济是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在全市形成理解、关心、支持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 降低准入门槛,着力营造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市场环境  
3、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以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私营企业、个体工商尸,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经言范围、经营方式及经营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对专营专卖商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进行零售,包可以临时经营、一次性经营或通过进入合法市场的方式经管。 
4、放宽对私营企业注册资本的限制,允许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O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各投资人其首期出资额达到认缴额1O%以上(但首期总的出资额最低不少于3万元),I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年内全部到位。凡是由科技人员或有一技之长的下岗、待岗、分流、退休、失业人员投资兴办的专门从事其一类科学技术研究、开支、转让、咨询和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总额最低可为3万元。 
5、进一步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兴办科技型企业。凡经省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中的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可不进行资产评估。高科技成果作价出资额,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5%;比例超过35%且作价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经投资各方约定,并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也可作为企业注册资本。 
6、简化审批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必须实行前置审批的外,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前置一律取消.改为登记备案。对需要前置审批的,推行“工商受理、同步审批、 限时办结”的联合审批制度,公开办事,提高效空。 
7、实行企业预备期。科技人员和分流、下岗、失业人员在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条件尚有欠缺,但在短期内能够予以完善的,可先行核发有效期为1年的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正规企业对其实行预备期管理。预备期企业享受新设立企业应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在1年内视为非正规劳动组织享受社会保险过渡性政策。 
8、放宽企业集团登记设立的条件、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凡是冠常州市或金坛市行政区划名称的,其基本条件为: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OOO万元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5OO万元以上, 科技型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对原有企业集团的规范登记期限放宽到2002年底。 
9、积极支持和维护企业的市场知名度。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只要企业原名称符合法律、法规规范的,可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在原名称后附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改制企业如在使用新名称的同时要求保留原名称的,允许保留3年,但原名称的印章必须上交。原经批准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在改制中注册资本虽未达到原规定数额的,仍可允许其法续使用原名称。 
三、 加大扶持力度,着力营造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  
10、市国税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使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尽量获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1、对私营个体企业征税就低不就高,买行“轻税负、重管下”的原则,对暂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比照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对私营企业为生产列入《国又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自用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交付的软件费,免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出口列入《国京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高新技术产品以及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企业,按规定实行出口退税。 
13、对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私营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合单晶硅片),2010年前在按法定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过3% 和集成电生至产品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完。,实行即任即退。 
14、对新发展设施农业和重点调整结构项目的耕地.3年内其农业特产税征收后,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农民发展生产。畅通“绿色通道”,对运输鲜、活农副产品的各类车船,公安、交通等部门只发证,不收费。 
15、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生产饲料、农膜、政策列举的化肥、农药以及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的,按规定实行免税优惠;对残疾人员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 
16、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法息业、技术服务业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17、私营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以及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费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单一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民营科技企业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18、对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和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5‰以内据实扣除。
19、经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责任公司,其中盈利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 %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颔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0、对私营企业安置城镇待业、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O%的,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达到企业职工总数1O%的,3年内每年减征所得税16.6%;超过10%的,每增加5个百分点,3年内每年再减征所得税8.3%。 
21、特别困难的失业人员、下岗职工进入政府专辟的场地从,事个体经营所得的收入,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1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对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成立的从事社区服务的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及社会服务等非正规就业性的劳动组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占该劳动组织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行政性收费,其取得的劳务收入,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自成立之日起,在3年内免征该营业税和失业、下岗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下岗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分流人员所办企业进入商品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免收3年市场管理费。 
22、新办私营工业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比照享受外资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由财政予以奖劾,用于纳税户发展再生产;原有私营工业企业2年内以上年缴纳的所得税为基数,其当年新增部分,征收后由市财政按地方实得部分的40%给予奖励,后3年减半奖励;私营个体企业用于捐款慈善事业的,可按规定税前扣除。私营工业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比上年新增50万元以上的,2年内其新增地方留成部分的40%由市财政给予奖励,后3年减半奖励,用于纳税户发展再生产。 
23、市政府安排一定的财政专项资金,用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技术改造贴息,重点支持私营企业采用新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产业升级。对符合技改贴息条件的私营企业项目,积极帮助组织申报,争取上级贴息项目计划,要地方配套贴息的,市财政予以匹配。 
24、鼓励私营个体企业新上工业项目。进入镇工业园和市经济开发区的工业项目,优惠供地并减半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建设项目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人防费;项目投产后,3年内减半缴纳新增部分的本市行政性规费和基金。 
25、私营工业企业使用划拨国有土地,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可通过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形成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支付出让金的按评估价的40%收取,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可在3年内分期支付出让金,标准按评估价的50%收取;也可以采取先租后出让方式使用土地。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企业的合法财产,可作为企业资本金进行融资和资本运作。 
26、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由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开发,取得土地流转开发效益,按股分红。买行土地入股办法后,不再安置农村劳动力。 
27、允许先租后出让。通过调整或批准的土地,私营企业支付年租金或部分出让金后可先开工建设,并在支付一定比例后办理权属证书,余款分期支付。 
四、 强化服务意识,着力营造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社会环境 28、各级各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向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收费、集资。各类规费收缴,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制度,凡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幅度范围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对私营个体企业的各类保证金一律取消。任何中介服务机构都不准以行政执法为名推行强制性服务收费;执法管理部门一律不准下达年度收费任务和罚款指标,一律不准收取各种名目的中介咨询费和代理服务费;中介机构各种服务性收费,由物价部门重新认定,并公示标准。凡未公示的收费,企业有权拒绝交纳。对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废止。对违反规定的收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绝并向纪检、监察、物价等部门举报。 
29、支持鼓励私营企业从事外经贸业务,我市各级各类扶持、奖励基金向其开放。鼓励私营企业扩大出口。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对取得自营出口权的私营企业,工商部门对其申办经营或变更登记手续要简化程序,税务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做好私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工作。 
30、鼓励科技人才到私营企业就业,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技术工人可以通过职业培训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社会化鉴定,评审鉴定合格后的任职资格,聘用单位应予承认。大中专毕业生受聘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市劳动和人事部门应为其提供劳动及人事代理。 
31、加大各类银行信贷支持力度。改进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方法,提高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贷款比例。 
32、鼓励私营个体经济参与公有资产重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利用公有闲置资产新办个私工业企业。在不发生新欠税费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原企业的陈欠税费、银行贷款及水费、电费,由原企业在租赁、出售、破产清算时,从所得收入中统筹解决。 
33、有关部门要帮助解决外地私营个体企业来寺坛投资办企业的落户、准迁,以及有关人员的户口、子女入托、上学等问题并要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做到“进得来、留得住”。 
五、 切实加强领导,保障私营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34、市委、市政府成立私营个体经济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私营个体经济的规划、引导、协调、监督、管理。建立私营个体经济工作办公例会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确保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计划与经济等部门要把私营个体经济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和完善统计等经济管理工作。 
35、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党和国家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方针政策,宣传私营个体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宣传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经验和做法,宣传私营个体经济队伍中的先进典型,为加快发展私营个性经济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6、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严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害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规定的,纪检、监察及司法机关要依法查处。要真正做到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土地使用、社会保障、项目审批、产品鉴定、品牌保护、产品(服务)定价、获得荣誉称号、出国出境等方面与国家集体企业、外资企业一视同仁。 
37、依法管理,规范私营个体经济市场行为。坚决打击走私贩私、制假售假、偷税漏税、商业欺诈、欺行霸下、非法牟取暴、搞色情服务等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确保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制度,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加强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和劳动保护、监察管运,确保安全生产。私营企业要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保险。按时支付职工工资和保险金,保障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受教育、女工特殊保护等权利。加强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环境保护的教育,增强可持续发展意识。 
38、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在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广泛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教育活动,创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引导私营个体业主提高自身素质,走爱国、敬业、守法的道路。加强对企业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把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家列入各级先进模范的评选范围。积极探索在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开展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都要建立党组织,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本政策适用范围,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私人资本控股的各种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含三资企业)。 
市委、市政府以前出台的政策与此文件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施行日期为200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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