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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市人才引进开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7-10-22 10:56   
第一条 为做好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工作,加紧构建我市新世纪人才高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决定设立金坛市人才引进开发专项资金。为了管理好该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一)市政府拨款; 
  (二)接受企事业单位赞助和社会捐赠。 
  第三条 资金使用 
  (一)资助安家费; 
  (二)市政府专项资助。 
  第四条 资助对象 
经人事部门批准引进的下列对象,可给予一定资助: 
  (一)在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专利并属国内外领先的人才; 
  (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三)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四)博士研究生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 
  (五)到企业或生产经营事业单位工作的硕士研究生。 
  (六)到企业或生产经营事业单位工作的获得跨学科双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 
  第五条 资助标准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第(二)项条件之一的,可资助安家费8万元;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第  (四)项条件之一的,可资助安家费6万元;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第(六)项条件的,可资助安家费3万元。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第(二)项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市政府专项资助每人每月1200元;符合本办法  第四条第(三)、第(四)项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市政府专项资助每人每月800元;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第(六)项条件的,可享受市政府专项资助每人每月600元。上述对象享受专项资助期限为三年。 
接受资助对象的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服务期内,要求流动到金坛市外工作的,每少工作一年,向拨款单位退还安家费1/5。 
  第六条 申报审批程序 
  凡享受本办法资助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填写《金坛市人才引进开发专项资助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提供聘(任)用合同文本,明确服务年限;重新建档人员,还须提供本人的有效学历证件和身份证,直接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接到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对申请获准的,签定《金坛市人才引进开发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一式四份),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填写《金坛市人才引进开发专项资金拨款单》,将资金拨付用人单位和人员。所拨款项专款专用。 
  第七条 资金管理监督 
  (一)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在市财政开设专户,市人事局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二)受资助人员所在单位在资助期间,每年要递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发生违背协议书的,应在当月递交书面报告;资助期满要递交总结报告,报市人事局审核。 
  (三)市人事局根据资助办法及资助协议书的要求,对整个资助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凡发现资金使用不当的,可视情节减少、暂停拨款,直至收回已资助的全部款项。 
  (四)资金管理、使用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五)市人事局每年年底向市政府报告当年的资金收支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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