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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镇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7-10-22 10:54   

为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为金城镇招商引资、牵线搭桥,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1、金城工业园设立200万元奖励基金,专项用于对园区招商引资引进人的奖励。
  2、凡为金城镇引进内、外商投资企业的第一引进人,在企业投产后,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外资兑奖表

实际到位资金
奖金为总投资额的(美元)
10万美元以下(含10万美元)
4%
10-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
5%
50-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
6%
100-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
8%
300万美元以上
10%

内资兑奖表

实际到位资金
奖金为总投资额的(人民币)
80万元以下(含80万元)
3%
80-400万(含400万元)
4%
400-800万(含800万元)
5%
800-2500万(含2500万元)
7%
2500万元以上
9%

  备注:奖金(人民币)=国家规定当日外汇牌价×实际到位外资×奖励百分比
  3、凡为园区引进内资工业企业的第一引荐人,在园区内形成固定资产后,自企业营业之日起依据上表按对等人民币额分档奖励。
  4、除上列表中奖励标准外,凡在园区工业用地的再奖励引荐人100元/亩。
  5、设立园区引荐特别奖3个:即日起,凡第一个为园区引进单个外商独资项目,总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或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出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一次性奖励第一引荐人20万元人民币,超出100万美元的投资部分,仍按上列表中的标准计算奖金额,凡第二、第三个为园区引进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企业,且符合上述条件者,分别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8万元和16万元,超出100万美元的投资部分,仍按上列表中的标准计算奖金额(名次排列以资金全部到帐时间次序为准)。
   6、以往与本奖励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述各项奖励办法,由引荐人申请、镇招商办、工商办和监察室考核,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后随时兑现。本办法自2002年1月起施行,由镇招商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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