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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金坛市吸引国内客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7-10-19 11:17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的国内客商来我市投资兴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范围以外的国内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办的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企业、兴建的社会事业项目及实施的农业开发项目(通过招投标、拍卖方式来我市投资兴办的企业和实施的项目及投资额不足300万元的三产企业和项目除外)。

  二、财政支持政策
  1、 在现行财税体制不变的前提下,经财政、税务机关确认的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的本市留成部分,头两年由财政全额支持,后三年按50%的比例支持。
2、 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属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除享受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及本意见第二条  优惠外,其实际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本市分成部分,从产品销售之日起,头两年由财政全额支持,后三年按50%的比例支持。
  3、 来我市兼并、收购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的,新增所得税享受本意见第二条的优惠。兼并、收购、投资时所交纳的契税和土地增值税由财政全额支持。
  4、新办旅游、信息服务、技术服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两年内,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的本市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支持。
  5、 投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且投资额在300万元上的,自建成之日起,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的本市留成部分,五年内由财政全额支持,第六年到第十年按50% 的比例支持。
  6、 直接投资农业开发项目免征所得税, 利用荒山、荒水、荒地、荒滩的农业开发项目除免征所得税外,从项目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3年。
  7、 国内客商将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直接投资于我市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由财政支持其再投资部分实际已缴纳所得税的 30% ;直接再投资于高新技术及产品出口项目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由财政支持50%。

  三、收费减免政策
  1、国家及省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及事业性收费项目,市政府无权减免的,一律按下限征收。
  2、 新开业企业的自来水增容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费、环保报建费、建筑施工噪音超标排污证费、地方教育附加费、人防费、墙改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收50%;免收建设项目环境鉴定费、施工噪音排污证费、卫生许可证费、消杀费、检验费、卫生工程设计费(饮食服务业减半征收)。
  3、 市外企业收购我市现有国有、集体、民营、三资企业股份超过50%的 ,免收土地变更管理费、房地产交易费。

  四、土地优惠政策
  1、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10亩以内部分,土地出让金给予优惠20%。
  2、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3000万元的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20亩以内部分,土地出让金给予优惠30%。
  3、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6000 万元的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30亩以内部分,土地出让金给予优惠40%。
  4、 固定资产投资在6000万元----10000 万元的,或经认定注册资本在2000 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40亩以内部分,土地出让金给予优惠50%。
  5、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或国家级驰名商标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需新增用地的,可根据投资者要求进行协商,一事一议, 给予特殊优惠。
  6、 利用市内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新建企业,地方政府按评估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
  7、 租用国有土地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减半征收租金;对市经济开发区和镇工业园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政府以分期付款的形式一次性征用后,进区企业可通过租赁或转让方式以优惠价格获得土地使用权。
  8、 兴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9、 开发荒山、荒滩、荒水、荒地从事种养业的,土地使用年限最长可达50----70年,且经双方协商、公证可拥有继承权。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地方政府按市内留成部分全额支持。

  五、服务保护政策
  1、 实行工作和服务承诺制,加快各类业务审批。属本市审批权限的项目,有关部门一次性提供审批所需材料目录和文件范本,一次性讲清申报材料的修改意见和要求,实行两审终结制,并一律按照对外商投资企业承诺的工作时限完成审批手续。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由第一责任部门牵头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办理,减少周转环节,加快审批进程。需上报国家和省批准的项目,采?quot;直通车"方式,由责任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对上报办。供电、供水、供热、邮电通信、金融信贷等服务单位,要积极参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承诺,简化手续、方便企业。
  2、 对外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制度,有关部门必须按规定持证亮卡收费, 否则企业有权拒缴。市经济开发区和镇工业园内的外来企业可委托开发区管委会或工业园管理办公室代理缴纳有关费用。 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由物价部门认定并公示,凡未公示的收费,企业有权拒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00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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